房屋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透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遵守規定
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透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合同變更還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爲,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3、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二、合同變更的方式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
三、合同變更的注意事項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後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爲合同的轉讓。
1、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
2、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3、除了雙方透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需要明確的是,合同變更要建立在原有合同的前提,並要遵守雙方約定合同內容也要有所變化,只有滿足這些條件,纔可以進行合同變更,如果涉及到存在欺詐或者詐騙的行爲來變更合同的,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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