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爲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爲。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爲。
(3)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所謂爲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爲“爲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爲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爲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五十七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紀合同需要由委託人和行紀人來進行簽訂,只要簽訂的合同成立了之後,那麼對於委託人就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這也是屬於一份有償的合同,如果一方違反了雙方所協商的條款,那麼對於違約者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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