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特點都有哪些?
一、合同違約金的標準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二、合同違約金的幾個特徵
第一、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合同的一攬子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
第二、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採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額的困難,節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
第三、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爲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爲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於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
第四、支付違約金不等於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幾點合同違約金特點。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合同的違約金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它的數額可以預先確定,只要發生違約的情況,無論是否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的損害,都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違約,支付了違約金後同樣需要繼續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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