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違約缺點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設計具有一定的缺陷性,表現在沒有確定過高的上限、過低的下限,“增加”、“適當減少”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該條立法的本意是爲了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未意識到過高違約金所帶來的危害。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遞交起訴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則爲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立案後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雖然不少人、單位與其他的民事主體與他人簽署合同的目的,都是想要透過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來獲取經濟利益,但在實際生活之中,合同當事人故意、或者是過失違約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在實際的違約情形發生之後,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向自己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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