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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一、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一般情形下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後;重大誤解是九十日後;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後;合同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二、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麼?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三、合同撤銷權行使的種類內容是什麼?

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爲,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申請的合同撤銷權如何消滅的情況是有着明確的條款進行規定的,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已經簽署的合同進行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是有着一定的時間規定進行限制的,超過限制的時間視爲合同撤銷權自動失效。

標籤:撤銷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