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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要式合同?

一、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要式合同?

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爲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爲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爲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爲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要式合同繼續履行有什麼特徵?

要式合同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爲:

(1)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爲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請求爲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繼續履行,又稱爲實際履行,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方式。在民法上稱爲強制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依約履行。所謂繼續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並可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對方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方法代替履行。繼續履行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在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可以藉助於國家的強制力使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正因此,繼續履行也稱爲強制履行;另一方面,強制履行是指要求違約方按合同標的作出履行。

採用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就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與一般合同意義上的履行不一樣,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相同。繼續履行必須以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爲條件,法院不能依職權私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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