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房屋徵收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一般以拆遷人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發出的《選房通知書》或《看房通知書》上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原因: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而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此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麼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後,在其規定的最後一天期限內次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因訴訟時效而喪失自己的勝訴權。
二、以回遷安置方式而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糾紛的訴訟時效
應以拆遷人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原因:從這時開始,如果拆遷人還不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的,該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從房屋拆遷的實踐看,回遷安置的,拆遷人一般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過渡性房源或提供過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費用(租金)。而按照我國拆遷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這種過渡期的長短因開發商的建設規模大小和建設樓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長的時間爲3年。有時,因爲開發商的原因過渡期往往還延長,即超過拆遷人當時發出的《准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所規定的最後回遷期限。顯然這時的訴訟時效就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即期間爲2年的規定,而應根據具體案情具體而定。
以貨幣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訴訟時效
應當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原因:從這時開始,如果拆遷人不將貨幣發放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麼該房屋使用人就應該知道自己依法應享有的貨幣化安置權利被侵犯。如果從這時開始兩年內,該房屋使用人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向拆遷人申領房款,而在兩年以後纔要,拆遷人不給,則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喪失了勝訴權。
當代社會,各個省份的各個地區都還是存在許多的拆遷問題的,在進行房屋拆遷的時候需要明白的是相關的合同一定要保證內容的真實性以及詳細性,一旦發現確實存在着矛盾的時候,也不要嫌麻煩,必須要儘快的解決,尤其是訴訟途徑需要在規定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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