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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煤礦合同到期咋補賞?

可能很多普通的老百姓對於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來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很多人對於合同到期之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計算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煤礦合同到期咋補賞?下面爲大家介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煤礦合同到期咋補賞?

一、據我國法律規定煤礦合同到期咋補賞?

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而《勞動法》對兩種勞動關係的保護是一致的,故無論是否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形成了《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都同樣會被認定爲勞動關係,進而權益得到法律保護。所以臨時工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所以不用支付,那麼這一觀點顯然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法律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而勞動者同意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得超過十二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工齡超過十二年的可以只支付十二月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指以下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於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需要明白的是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說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然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當然需要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合同已經到期了,那麼就不存在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