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涉企合同糾紛如何調解
一、法院對涉企合同糾紛如何調解?
1、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爲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2、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3、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4、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
二、涉企合同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一)當事人自願原則。
在程序上,是否調解解決糾紛,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在實體上,能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一方。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當事人是非責任已經劃清的基礎上進行。
(三)合法原則。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不應強迫;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
三、涉企合同糾紛調解書應註明哪些基本內容?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涉企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民事糾紛的調解原則是一致的,法院不可能不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強行進行調解,即便雙方願意調解,但不認可法院出具的調解方案的話,法院也不能久調不決,不接受調解方案的情況下就應該依法出具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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