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抵押合同是債務人以財務向抵押權人抵押擔保簽訂的合同,是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是維護權益的保障,必須重視,那麼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簽訂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纔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爲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爲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下財產允許抵押:
⒈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⒉建築用地使用權;
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⒋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⒍交通運輸工具;
⒎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由上文可知,簽訂抵押合同要注意的事項有: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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