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買賣合同孳息歸誰所有孳息採交付主義,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現有的立法例看,多將其並列規定,但它們本質並不相同,而且分屬不同領域。兩者區分的基礎,在於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
(一)物質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爲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穫的小麥,後者如產下的一隻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後,纔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並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爲,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爲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二)“收取”的性質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應依物權法之規定,法定孳息之收取,應依債法之規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債權請求權;取得後(貨幣或其他動產佔有後)是物權。對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權。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說,天然孳息作爲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爲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範,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
孳息是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可以分爲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通常情況下,原物所有人有權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同時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在物質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天然孳息的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法定孳息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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