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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這裏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爲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爲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二、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三、除斥期間的效果和作用是什麼?

民法規定權利行使或存續的期間,主要目的在於穩定民事法律關係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然而,僅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尚不足以達到此項目的,因爲訴訟時效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權利,而僅適用於請求權。而在某些場合,如合同解除權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而非請求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若對此類權利的行使不設定時間上的限制,民事法律關係將處於無限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各國民事立法,包括中國立法,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外還規定了除斥期間,也就是對某些權利規定一個不變的存續期間,只要時間屆滿,不問其事由如何,該項權利即告消滅。這種時間上的限制的制度價值在於,儘快消除因形成權帶給當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確定狀態,穩定彼此的法律關係。由於除斥期間通常採用個別的規定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場合,除斥期間又分別具有各自的特點、作用。

例如,在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中,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則,除斥期間經過,撤銷權即歸消滅,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因而成爲完全有效的民事行爲。又如,在贈與合同訂立後,贈與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撤銷權,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再如,在無權代理合同中,無權代理行爲的相對人在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作出追認之前,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僅僅被動地等待追認佔除斥期間的設定,完善了民法上關於時間期間的規定。

先履行辯護權,顧名思義,先履行,後履行辯護權,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也就意味着履行職責的先後順序也不同。辯護權人人皆知,每個人都需要按照規定行使辯護權,確保自己的權利在法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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