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
一、約定的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定金”還是“訂金”,哪個退哪個不退,確實困擾了不少人。具體來說,“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可視爲“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訂金是可以退還的。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二、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透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數額限制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於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
3、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在使用上其實都是比較廣泛的。但要從哪一個能退哪一個不能退來說,自然是定金要更好一些。一般當事人約定了定金的,往往就會適用定金罰則。建議當事人在約定的時候,最要說清楚,然後以書面形式寫明白,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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