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爲三個階段∶
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
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爲;
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
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單方允諾說"與"要約說"兩種觀點。
"單方允諾說"。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爲附生效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爲(單方允諾),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爲時,所附生效條件成就,該單方法律行爲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爲者之間成指定行爲時,所成立單方允諾之債。
"要約說"。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爲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爲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爲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
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
當然,不論採取哪種觀點,有三個規則是均可以適用的:
(1)行爲人不知懸賞存在而完成廣告指定行爲的可取得報酬請求權
張某的名貴手錶丟失,張貼懸賞廣告,聲明:“發現並送還者,酬謝3000元。”李某不知道該懸賞廣告,撿到該手錶並送還。此時,若根據要約說的觀點,李某在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爲時不知道該懸賞廣告的存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承諾,但是,根據《民法典》第499條的立法原意,李某的報酬請求權不受任何影響,即李某可以向張某請求3000元的報酬。
(2)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爲的,享有懸賞廣告確定的報酬請求權
張某的名貴手錶丟失,張貼懸賞廣告,聲明:“發現並送還者,酬謝3000元。”7歲的李某爲了獲得該酬謝金,四處尋找,終於找到該手錶並送還。此時,若根據要約說的觀點,李某在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爲時是無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諾,但是,根據《民法典》第499條的立法原意,李某的報酬請求權不受任何影響,即李某可以向張某請求3000元的報酬。
(3)數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爲的報酬請求權問題
①最先完成的有報酬請求權;
②同時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報酬請求權。
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中,如果行爲人完成了懸賞人所約定的指定行爲的話,那麼行爲人就具備對懸賞人的報酬請求人。通常懸賞廣告屬於要約的一種,行爲人如果進行了指定行爲的話,那麼合同就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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