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裏面什麼叫簡易交付?
一、物權裏面什麼叫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透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特點是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佔有)
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根據《民法典》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二、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理論將交付區分爲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僅指一方將物的佔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是通常意義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交付也可藉手他人實現。如甲委託乙將書交給丙,同樣是現實交付。
觀念交付,這是法律爲交易便捷而規定的一些變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透過特別的約定採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等。觀念交付是替代現實交付的,也稱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現實中移轉物的佔有,只是在觀念中完成交付過程,以求迅捷。觀念交付有以下幾種方式:
(1)簡易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爲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2)指示交付,例如:甲將手機出借給丙,而後又將手機賣給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機交給乙,乙也有權要求丙交來手機,以代替現實交付。這同樣是爲了便捷交易、減少風險和費用。
(3)佔有改定,例如:甲出售手機給乙,但仍需使用,故與乙訂立借用契約,約定由甲繼續使用手機。佔有改定實際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結果:當出讓人出賣動產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又同時將該動產出租、出借給出讓人時,佔有改定可以滿足買受人和出讓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觀念交付還包括擬製交付。擬製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項動產的物權憑證代替交付動產本身,如倉單、提單的交付。此類物權憑證的交付一般與交付物品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委託交付,是指出讓人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將動產交給承運人或郵局的交付方式。
簡易交付的簡易之處就在於雙方在實際交易之前動產已經完成了交易,也就是雙方在買賣之前這個動產早就已經到了原本應該交易的人手上,這時候雙方之間的交易就會省下很多時間與成本,這種交付的方式佔有改定是有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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