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如何區別
隨着科技水平的不斷髮展,如今籤合同的形式也不再只限於紙質的,電子合同應運而生。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電子合同中什麼時候是要約,什麼時候是承諾,這就會導致在簽約過程中己方利益受損。小編特爲大家整理了“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如何區別”一文,希望能解開大家的疑惑。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也表現爲意思表示交互進行的要約與承諾過程。
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透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又稱爲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透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透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於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其實電子合同中的要約、承諾與紙質版合同中的要約、承諾是沒有什麼區別,但在同一個合同中,要約與承諾就屬於兩個不同的階段。不是說要約只能由賣家發出,承諾只能由買家發出。要約和承諾是賣方和買方都可以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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