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爲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爲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爲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爲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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