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居間服務合同注意啥
居間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 居間人往往利用公衆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佈虛假資訊,誘使委託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衆熟知的媒體發佈虛假的資訊,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佈的只是一種廣告,並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衆找到廣告的發佈者並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於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託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託方的中介費爲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資訊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定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託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這種欺詐行爲主要表現爲居間人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與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告訴委託方,致使委託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後不得不終止,而委託方則因要求返還中介費沒有合法依據而不得不承受損失中介費的後果。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使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不但賺取了中介費,而且使委託人有苦說不出。多次進行這樣的欺詐行爲不但獲得可觀的中介費,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務。這種欺詐往往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就已經設下陷阱,多數表現爲加工承攬合同。例如, 居間人串通第三人虛報加工任務而中介費根據合同標的額的百分比提取,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高額加工承攬合同,按百分比給居間人提取了中介費,但在實際履行中第三人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當委託人找居間人時居間人以合同的解除與自己無關爲由拒絕退還中介費。此時委託人往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的串通,只能吃啞巴虧。
我們在訂立居間服務合同注意啥呢?居間人所從事的是商業活動,他的一切活動都是以能夠賺取利潤爲目的。若是能夠簽訂更多的居間服務合同,那麼居間人的獲益也就越大。因此居間人可能會在描述問題的時候脫離事實,或者增大難度,使得他們的利益更高。因此我們訂立居間合同的時候應當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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