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但無法履行有哪些情況?
簡單的來說,抵押合同訂立後即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爲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現行法律認可的效力。大多數的合同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是一致的。就抵押合同來說,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在物權法未頒佈之前,我國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秉承這樣的方式操作。實際上,該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的效力。因此,後頒佈的物權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分別以抵押權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原則將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這一規定進行了變更,將合同成立生效的合同行爲與抵押權設定的物權行爲進行了區分。抵押合同的訂立是以發生物權變動爲目的的原因行爲,屬於債權關係範疇,其成立、生效應當依據合同法確定。
二、抵押權生效的要件
簡單的來說,抵押權不以登記爲生效要件。
由於抵押權的設立並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因而不能以交付佔有爲公示方式,而只能採取登記形式。抵押登記是公示抵押權乃至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其對於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避免糾紛發生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或抵押權不具備對抗功能。
三、抵押合同生效但無法履行的情況
簡單的來說,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而生效,但未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對不動產及不動產權利的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辦理登記,不辦理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而對於動產物權變動則採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除了要求籤訂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不動產及不動產權利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動產抵押登記,可以使得抵押財產的物上負擔一目瞭然,使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有利於預防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當事人對動產或者說是準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爲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其抵押權是不完備的,即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透過以上有關抵押合同的基本介紹,本站的小編爲您總結一下抵押合同生效但無法履行的情況是怎樣發生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的同時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且沒有違反合同禁止性規定,抵押合同就成立並同時生效。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抵押權沒有進行登記,債務人透過正常交易把合同項下權利交易給了善意第三人,此種情況下,原債權人的抵押合同雖然生效但卻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原合同無法得到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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