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協議何時生效?
一、指示交付協議何時生效?
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屆滿時,直接把車交給,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這種情況在民法典上被稱爲“指示交付”,是指一方出賣動產,而該動產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佔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佔有動產的人向買方交付,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物權自指示完成時發生法律效力。指示交付,是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1、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爲已經交付。(關鍵詞:買受人事先佔有)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關鍵詞:第三人佔有)
3、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透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關鍵詞:出賣人繼續佔有)
根據法律規定,指示交付協議的內容應當圍繞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來進行,雖然勞動合同中不會對指示交付以及相關附隨義務進行說明,但指示交付協議也是根據法律規定來制定的,如果違反指示交付協議,也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判罰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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