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後的追償法律關係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後的追償法律關係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人對於他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擅自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承認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後果的權利。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一經本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即轉變爲有權代理,該行爲自始產生的法律後果皆由本人承受。
1、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爲追認。
2、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二、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並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爲,就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行爲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爲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爲,但並沒有代理權。
第二,行爲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範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爲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爲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的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訂立合同有哪些?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代理關係終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沒有取得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活動,被稱爲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的認可,無權代理活動無效。行爲人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範圍而行使的代理活動,也被認定爲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之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活動是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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