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時間怎樣確定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怎樣確定
1、一般規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據此,合同於承諾生效時成立。
2、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並未簽字蓋章,意味着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後達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認爲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確認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此情況下,確認書具有最終承諾的意義。
4、合同的實際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時可從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中推定當事人已經形成了合意和合同關係,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採取書面形式或未簽字蓋章爲由,否認合同關係的實際存在。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一般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工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
一般來說,在承諾的意思到達要約人時,合同併成立。此時還需注意語境的區分,通常情況下,雙方口語化說話場合下,承諾方說“好好好”等詞時並不代表其同意達成合同,常見於買車買房或者購物時導購發出的要約。規範性的合同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確立,單純的口語化意思表示雖具有法律效力卻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最好是以紙質形式訂立,且合同成立時間也將以合同上的簽訂時間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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