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合同內容不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關係;而承攬合同的合同標的具有特殊性,即爲定作人特定要求的物品。爲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概念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依中國法律,承攬合同可分爲一般承攬合同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兩類,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複製等合同,後者主要包括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合同。其一般法律特徵在於:
(1)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地爲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標的爲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時尚不存在,而一經完成後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攬物在加工過程中遭受的意外滅失風險由承攬人獨立承擔。
三、技術合同的概念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技術合同的特點: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爲,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爲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爲複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和技術合同其實是由本質上的差別的,因爲相關內容是完全不一樣的,前者的主體是產品,後者的主體則是技術,在確定合同性質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區分,以免擬定的合同存在本質的錯誤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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