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性質是什麼?
國土局經常會組織土地拍賣,開發商參加土地拍賣,拿到土地使用權後,會簽署一份土地出讓合同。在合同裏面,寫清了土地情況、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類型及違約責任等。合同屬於法律檔案,那麼,土地出讓合同性質是什麼?我們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一、土地出讓合同性質是什麼?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我國法律界認識不一。就理論界而言,民法學者認爲其屬於民事合同,行政法學者認爲其屬於行政合同。在審判實踐中,以前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多作爲民事案件來受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該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定爲第五個民事案由,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爲行政行爲之一。依據該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爲土地行政合同糾紛,應該屬於行政訴訟範圍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
二、土地出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三、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1、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2、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3、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綜上所述,土地出讓是國土局組織的,是一種行政行爲,而開發商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也是和國土局作爲合同當事人。因此,土地出讓合同性質是行政合同,在行政法的調整範圍內。雙方圍繞出讓合同發生糾紛的,開發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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