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3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可以寫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是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說合同約定了解除條件的,可以依照約定,在條件成就是解除合同。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我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第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剛纔的94條就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的解除條件,只要符合就四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當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那麼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約定有行使期限的,那麼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也就是說解除權約定了行使期限,期限屆滿不行使權利,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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