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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理解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怎麼理解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律師解析:重大誤解怎樣認定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
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爲重大誤解。
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正是由於這樣,法律纔將重大誤解作爲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指行爲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重要內容,一般是指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