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清算後轉讓的程序要求
企業在無法維繫生產運作、無法償還債務等情況下申請破產,並正式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開始審查,由法院宣佈破產後再成立的清算組接管。而破產財產清算後轉讓則是清算組在接管破產公司後,爲分配破產財產執行的方案之一。那麼怎樣標準符合申請破產?本站在下文中將爲您進行解答:
一、企業破產的認定標準
1、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2、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指已經生效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
3、債務人對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期間內持續不能償還;
4、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況,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財產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另外,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5、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由此而言,法院成立的清算組,將破產財產清算後轉讓作爲一種最大限度獲取現金的方式,在與債權人的會議上提出,並由人民法院參與透過此項方案後施行。小編在此提醒一點,在進行分配破產財產之前,要先付清清算費用,然後再按順序清償。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破產、財產清算後、轉讓等方面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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