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破產重整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整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通常,債權人們不得不同意經理們的重整方案。因爲,一旦立刻讓企業破產,實施財產清算,企業的財產可能所剩無幾,而經過重整以後,企業有可能度過蕭條期,產生出豐厚的利潤。面對這兩種選擇,債權人很難不讓步。
破產重整,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解散,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整。
破產重整的意義: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整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整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整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這種破產重整與調整作用是:
1、是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2、是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3、是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
儘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着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併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爲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併,少破產。”
《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簡單地說, 透過破產重組,企業可以推遲償還債務、停止支付股息、暫停支付債務資本,只支付利息。這可以說是對公司的一種保護,同時也是爲了防止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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