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法人有什麼影響
一、企業破產後法人有什麼影響?
1、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爲,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因爲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這些身份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如果被被認定爲“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今後的任職會有影響。中國以前和現在基本都是隻有國企和集體企業由於政府幹涉才履行破產程序,民企是財務崩潰後直接丟着不管,執照被吊銷了也不去履行破產清算義務。所以實際中這條很少適用。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事實上,一般情況下企業只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請破產的話,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間並非絕對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三年之內不能再擔任其他企業的法人代表這是註定的,給法人代表所帶來的一些實質上的影響,還要根據企業破產的原因,破產的整個程序等綜合性的因素實際分析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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