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區別是什麼
一、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區別是什麼?
公司清算分爲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兩大類,其中解散清算又分爲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2種情形,而強制清算是指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況下啓動的司法強制清算程序。
1、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如果公司財產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則公司應當透過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清理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額清償所有債務並且分配完畢剩餘財產後終止法人資格。
2、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算能力的,則公司應當透過破產清算程序,清償債務後終止法人資格。
由此可見,強制清算程序是以資產大於債務可全額清償債務爲前提的,而破產清算則是資不抵債、不能全額清償債務時按照一定的順序清償債務,對同一順序的債務在破產財產不夠清償時按照比例進行清償。由於強制清算程序啓動的前提是資產大於債務,因此,強制清算程序的啓動不具有凍結清算中公司財產的效力,對於強制清算中公司的給付之訴和強制執行等原則上不具有停止效力。而破產清算啓動的前提是資不抵債,因此,破產清算程序一旦啓動,所有針對破產企業的給付之訴不得再行提起,對於申報債權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只能提起破產債權的確認訴訟,而且所有針對破產企業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所有債權債務關係一併歸入破產清算程序中一攬子解決,以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
二、強制清算適用情形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三、強制清算的特點是什麼?
1、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纔算審結。
2、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透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3、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由此可見,強制清算屬於公司清算的一種,是在自行清算無法順利執行的情況下使用的,儘管和破產清算有些類似,但是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在強制清算下,公司是資產是可以支付債務的,債權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而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話,就說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了,股權的權益很可能得不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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