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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原則

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原則有:
1、破產案件受理後,別除人要行使權利,仍須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按中國破產法的規定,別除權人應與其他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一樣申報債權,同時別除權作爲破產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受償時,還應當與其他破產債權人一樣接受債權調查。
2、在破產宣告後,別除人要行使別除權的,應向清算組提出,經清算組審查同意,由清算組清償債權。
3、別除權應得受償金額有爭議而沒有確定時,清算組應將價金單獨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產情況下,如果就共有物設定擔保的,首先應分割共有物,然後就屬於破產人的那部分財產行使別除權。
4、別除權人請求受償,應提交證明材料。
5、別除權人可以放棄優先受償權,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可以作爲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受償。
6、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擔保債權數額時,超過部分應歸破產財產納入破產分配,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大於擔保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後未能清償的部分,可以作爲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別除權的產生是由於在破產宣告前,是以擔保物權爲基礎權利,是破產法的特有概念。

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