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同意公司破產有用嗎?
一、債權人不同意公司破產有用嗎?
可以,債權人同意不是必要條件。
破產案件是指透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裏所說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爲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企業破產的管轄
1、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爲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企業破產的公告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透過公告形式,將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於衆。按照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受理破產案件;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開始和解程序;終止和解程序;破產宣告;終結破產程序。
公告方式有兩種:
(1)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
(2)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所分佈的區域、破產財產所在的區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
這兩種方式應當同時採用。張貼的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於通知。通知的對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以送達爲條件。公告的對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僅以發佈爲條件。因此,對於已經發布的公告,所有當事人均視爲已得知,並自動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並公告後向債務人交付財產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的義務。
即使債權人不同意破產的,企業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仍然可以申請破產程序,因此可以得知債權人同意不是破產的必要條件。企業如果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話,則可能面臨破產清算的可能亦或是資不抵債都有可能造成企業破產,此時我們作爲企業的負責人的話,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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