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吊銷後的法律後果
一、公司營業執照吊銷後的法律後果
1、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爲和與合法行爲有關的其他行爲,而不保護非法行爲,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爲均爲非法行爲。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爲或不作爲。
3、喪失了最後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二、吊銷營業執照的原因有哪些
1、虛假註冊。虛假註冊包括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等形式來騙取註冊。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註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超範圍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爲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4、企業逾期不參加年檢手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總有一定數量的企業因種種因素未能時參加年檢,他們中有的是因經營管理不善,已歇業,但未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有的是因司法行爲未了結而造成不能年檢;也有少數出於不良企圖,惡意逃避年檢監管;監管實踐表明,最大量的還是因企業的具體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錯過了年檢截至時間造成的。
5、其他的情況。當然還有一些專業的公司,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工作中違犯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能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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