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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公司法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一些上市公司企業,會根據其所在的職位,其享有的權利也是不同的,其中就有關於股東優先權公司法,那麼什麼是優先權公司法?優先權公司法一般是怎樣規定的?這就涉及到本文的只要知識點,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解答相關問題。

優先權公司法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一、優先權公司法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關於優先權公司法有以下規定:

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這是優先認繳出資的規定。

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透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權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的一種法定權利,其在享有同等的權利時,同時具有優先權。優先權公司法一般有以上幾點法律規定,滿足以及遵守該法律規定,也是對自身以及企業的一種負責,因此遵守法律規則不做違法行爲是非常重要的。

標籤:公司法 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