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的關係是什麼?
一、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的關係是什麼?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之間並沒有什麼關係。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新《公司法》放寬了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也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比例。
二、《公司法》的修改包括什麼?
1、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
(1)將《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中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爲“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刪去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3)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爲“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4)刪去有關公司減資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定。
2、爲了進一步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
(1)刪去《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關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的規定;
(2)將《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一次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修改爲“並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我國的《公司法》的修改是取消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的,此時採用的是完全認繳資本制,也就是說,公司設立的時候,只需要確定註冊資本,但是並不需要實際繳納,並且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由公司的發起人確定的,要向工商管理部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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