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投資的流程包括什麼?
外商投資項目,要經過對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外資企業無此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合同、章程的審批三個步驟方纔完成。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檔案。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合營中方基本情況,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營目的,要着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營外方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範圍和規模,要着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主要銷售地區。
5.投資總額,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6.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7.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8.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9.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10.經濟效益,並着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合營中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外,還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及特點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檔案:
1.項目各方的合作意向書;
2.外商資信情況調查表;
3.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由項目各方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共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生產性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7.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依據。
8.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9.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10.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11.技術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
項目各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述檔案:
1.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檔案;
2.項目各方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3.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預測報告;
4.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所需原材料、資金的安排意見;5.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三)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檔案: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檔案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檔案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檔案: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檔案,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檔案;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前款所列檔案,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檔案外,必須報送中文字,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檔案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字。
審批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透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2.可行性研究報告;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檔案和資信證明檔案;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
7.需要進出口的物資清單;8.其他需要報送的檔案。
前款1、3項檔案必須用中文寫;2、4、5項檔案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檔案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後,標誌着項目審批的最後完成。外商投資項目的各方應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所需材料如下:
1、投資人護照複印件(外資);2、投資人資信證明原件(外資);3、法人及合夥人一寸免冠照片8張;4、公司名稱字號五個以上;5、公司經營範圍;6、英文部分均需要提供翻譯稿。
程序:
查名→辦理批准證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驗資→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辦理稅務登記證及發票。
時間:
a.查名:三個工作日;
b.辦理批准證書:三十個工作日;
c.營業執照:十個工作日;
d.驗資:三個工作日;
e.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個工作日(可與稅務同時辦理);
f.開戶許可證:兩個工作日(可與稅務同時辦理);g.稅務登記及發票:十五個工作日。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企業的類型也越來越多,比如說外商、外資等等外國資本主持的企業,此時我們需要出臺相應的政策來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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