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副總經理職權有哪些?
經理是指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日常生產管理以及經營活動進行執行的機構與人,公司法第五十條作出了關於公司經理的相關規定,明確公司可以設立經理,董事會決定經理人的設定,經理需要對董事會負責。那麼,公司法副總經理職權有哪些呢?請看看小編做出的如下整理。
一、公司法法條原文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副總經理責任
1、協助總經理做好公司的工作計劃和經營計劃的實施工作。
2、按校節能辦公室節能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配合學校並負責公司節能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節能各項管理工作。
3、負責公司安全保衛工作,做好安全防患、預防措施的落實工作。
4、負責公司的傳媒工作。圍繞公司各時期的中心工作做好對外宣傳和公司宣傳欄的更換工作。
5、對公司的增收節支工作負責,做好公司的各項創收增效工作。
6、對學生宿舍及外租公寓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盤活資產、創造條件,按公司的經營策略做好組織和落實工作。
7、對校本部環境衛生、保潔、日常維修、保障工作負責。
8、做好公司的資訊反饋工作,並按組織程序及時處置。
9、在總經理外出時,按照總經理的委派,履行總經理職責。
10、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綜上所述,經營管理人需要幫助董事會旅行其職責,並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尤其是大公司,更需要經理協助董事會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其他業務。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經理,而公司法副總經理職權也做出了相關規定。希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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