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隱名股東如何退出?
一、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隱名股東如何退出?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隱名股東的退出,按照老股東轉讓或者是被併購的方式退出。隱名股東是指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爲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爲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爲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爲“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爲“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爲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顯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臺同胞作爲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顯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爲公司;可以爲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爲多個的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在當代社會對於一些股東來說的話,他們進行投資無非是想獲得一些分紅收益,如果覺得這個公司可能前景發展的並不像自己所預料的那麼好,那麼可以及時的退出,退出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方式,比如說股權的內部轉讓或外部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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