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人數奇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董事會人數爲偶數還是奇數在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的作出規定,但以我們的日常經驗來說,若爲偶數則益出現平票現象,這不易公司決策達成一致意見。所以說,董事會人數可以是偶數,但奇數會更好些。
《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
1、成員構成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該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股東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召開流程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的經營肯定不會缺少董事會的相關參與,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的投票存在問題,那麼對於公司的經營就會產生一些不良的影響,所以對於此類問題,自己一定要積極的處理這樣就可以儘量挽回自己的利益損失,對於當事人來說十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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