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可以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嗎?
一、分公司負責人可以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嗎?
分公司負責人可以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爲《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爲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爲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爲,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爲要件,因爲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爲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爲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我們認爲,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爲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爲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二、公司法規定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範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範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爲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範圍是否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範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當代社會很多人對於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係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所以導致在與分公司進行交往的時候,時刻都擔心分公司不能夠擁有一些權益,會導致自己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但實際上這種情況是並不發生的合同肯定會有效,但是責任承擔的時候還是要由總公司來全權處理。
-
分公司可以獨立籤合同嗎
一、分公司可以獨立籤合同嗎分公司是否可以籤合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這種分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這種情況下合同一般認定爲有效。發生糾紛時,司法實踐中,合同相對方可以選擇...
-
合夥公司清算後公司能保留嗎
一、合夥公司清算後公司能保留嗎已經破產清算完成之後一般不能保留,因爲已經註銷。企業在透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爲存續企業。宣告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
-
隱名股東如何證明出資?
一、隱名股東如何證明出資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爲真正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
-
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
一、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質押,爲其他人擔保債務的,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並且經股東會決議透過的,就可以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