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章程的內容有哪些?
一、董事會章程的內容有哪些?
董事會章程內容大體包括:
(1)董事會的組成、地位和權力;
(2)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的地位、職權及產生辦法;
(3)董事會召開的時間、形式、程序;
(4)董事會決議的產生與執行;
(5)董事的任期和待遇;
(6)董事會檔案材料的記錄保管等等。
董事會章程需由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二、董事會的職責構成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爲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其代理人。在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擔任。
其次,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不能作爲董事。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爲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有最大權限,是董事會。一般情況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於董事會章程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董事會具體的成員規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而定的,另外有關董事會成員的產生還需要經過股東大會來進行表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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