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股東鬧翻了怎麼辦
一、公司法人股東鬧翻了怎麼辦?
公司股東與法人是不可能產生矛盾的,因爲股東是人,法人不是人,兩者沒有產生矛盾的成因與關聯因素。
如果公司股東與企業的法人代表產生矛盾,須按公司章程的約定或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自我規範。股東與法人代表都須接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約束。
二、股東的權利
(1)知情質詢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5)優先權。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6)提議召集權。全名爲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爲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三、公司法人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爲,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4、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爲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爲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爲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反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爲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說公司法人和股東之間產生了意見的話,那麼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當中的相關條款來解決。一般情況下,公司法人和股東之間很少會產生矛盾。因爲有些情況下,公司法人根本就不具體參與公司的經營,只是掛名擔任一個法人而已,但是都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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