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變更是哪個會決定?
我們國家爲了方便管理公司規定了公司法,公司法對於公司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其中公司法當中就有關於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公司方面的很重要的事務一般都是需要股東會議來進行解決。那麼法人代表變更是股東會議還是董事會決定?
一、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變更是哪個會決定?
屬於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決議才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法人代表需要股東會決議才能變更
1、如果你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只設股東會的,那麼要提交董事會會議決議;否則要提交董事會決議;
2、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只設股東會;
3、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由兩家國有企業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爲只有二個股東,一般只設股東會的,所以更變法定代表人時,應該提交股東會決議,這個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應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股東會的職權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二、股東大會性質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爲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爲企業法人代表。
董事會可以視爲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儲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爲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三、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於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我們可以看出是屬於公司當中的重大事務的,對於公司當中的重大事務往往是需要透過股東會議來進行解決而不是董事會。董事會一般都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方面,所以說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兩者是有很大的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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