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中的重大損失如何計算?
一、重大損失應當僅限於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對此作出的解釋,即一般是指與行爲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就是物質性損失,應當排除非物質性損失,如精神損害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解釋,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應當是可以量化的損失。在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八個罪名中,除侵犯商業祕密罪規定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外,其餘犯罪規定是“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才成立犯罪。
因此,從立法的精神上看,此罪中構成犯罪的條件所需要的“重大損失”應當是經濟損失。
二、重大損失如何計算
具體來講,有以下幾種方法:
1、直接計算損失法。即直接計算權利人在被侵權期間失去的利潤,可採取對比分析法,比較侵權期間的上一年度,相同時間段,相同生產量的情況的獲利,利潤的縮減量就是其侵權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市場行情相對穩定,權利人生產、經營處於連續狀態,生產、經營的記載數量資料齊備,企業沒有處於破產或者倒閉等狀態的情形。
2、成本計算法。審計覈算權利人研究、開發、生產、保護商業祕密投入的費用,累計得出總額。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開發商業祕密不久尚未投入生產和經營,即被侵犯,致使商業祕密在行業內廣爲擴散、傳播,使其權利人研究、開發技術和經營資訊完全喪失祕密性已經無採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條件下。
3、許可使用費用法。即以權利人對商業祕密許可他人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的合理價格確認。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對商業祕密已與他人進行有償許可使用的先例,且相距時間較近的情形。或者權利人與侵權人曾就商業祕密有償使用達成過協議,後侵權人以種種藉口不履行合同。
4、計算侵權人獲利法。在前面三種方法適用條件均不具備,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透過反向思維,把權利人的損失額作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潤。這種方法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明文規定的,但是要運用到刑事司法中,要特別慎重。是計算銷售利潤、還是營業利潤、還是淨利潤,是否包括預期利益,立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筆者認爲,刑法上所規定的損失數額的計算方法與民法上規定的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計算犯罪行爲直接引起的損失數額,這也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此罪規定的立案標準即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的規定一致。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損失金額不僅要計算本金還要計算利息,還要計算可能產生的收益。侵犯商業祕密罪直接損失認定,採用侵權人獲利額時應當是已經實際獲利和必然獲得的利益,一般以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利潤的公式予以計算,也可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爲計算公式。
三、破產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認定
可將下列情形認定爲其他嚴重後果:1.導致權利人商品滯銷,嚴重積壓的;2.致使權利人的營利性服務嚴重受挫的;3.侵權人將其非法所得的商業祕密多次或者向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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