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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生效條件是什麼

董事會決議生效條件是什麼

董事會決議生效條件是什麼

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取決於程序是否適當、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規定等因素,只要符合程序和法律相關規定等要素,董事會決議就當然的產生約束衆股東的效力。董事會決議生效後公司就應當按照該決議施行,是公司作爲獨立法人的意思表示的體現,當然該決議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同時也需要保障股東們的利益,才能更好的施行。

董事會決議從性質上看,屬於公司決議之一種,爲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會作出決議的行爲被擬製爲公司的行爲。由此,董事會決議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擬製爲公司的意思。公司的意思表示雖然不能機械地理解爲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爲,但董事會決議亦屬私法上法律行爲之一種,應是可以確定的事實。因此,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瑕疵,自然應當適用私法上有關法律行爲瑕疵的規則,給予因此遭受損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濟途徑。爲此,我國公司法》第22條對包括董事會決議在內的公司決議瑕疵的救濟方法作了專門的規定。

按照該規定,董事會決議可能因爲下列原因存在瑕疵: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根據該規定及董事會決議的性質,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一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包括遭受董事會決議損害的其他人)與公司之間因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包括決議無效糾紛和決議撤銷糾紛。

對於公司董事會的決議生效的條件對於有關的企業來說會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就可以進一步的完成自己的利益需求,但是過程的繁瑣會導致自己的問題解決較爲麻煩,但是可以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