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合夥企業怎麼解散?
一、我國的合夥企業怎麼解散?
公司解散流程:
1、成立清算組,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3、註銷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是什麼?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有限合夥還有一種是普通合夥,普通合夥又可以分爲一般普通合夥還有特殊的普通合夥,之所以做這樣的分類,是因爲對於合夥的責任分擔形式不同,所以進行不同區分。
合夥企業不是必須要到了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才能解散,如果合夥人對解散企業的決定協商一致的話,某種程度上,只要已經全部清算了企業的債務就可以依法申請解散了。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還得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有限合夥企業可直接到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的更迭換代是很常見的現象,如果是一個公司想要解散的,此時是可以由企業的合夥人等簽訂相關的解除合夥協議的,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解散的,此時是必須經過清算程序,處理相關的合夥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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