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有何限制,該怎麼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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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們現代公司法越來越健全,同時公司業務也相對以前來說越來越複雜。以前做生意基本上都是世襲制,往往生意都是傳幾代人,而現在企業基本上都是能者坐在上位,跟以前固有的傳承不一樣了。那麼實際操作中個人或者公司在轉讓股權這方面有沒有限制呢?這些限制是從哪些角度去進行呢?我們今天就“股權轉讓有何限制”進行相關介紹。
一、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定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爲複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爲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爲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爲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資訊,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爲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該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註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爲抵押權的標的。”這裏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爲準確地表述爲“質押權的標的”。因爲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透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三、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股權轉讓限制一般分爲三種,其實本質來說,股權轉讓是離不開法律,不論是法律、章程以及合同都是依照法律編制的,因此股權轉讓是受法律方方面面的限制。其實股權轉讓的限制有利於公司內部的穩定,如果隨隨便便都可以轉讓股權,那很容易造成公司動盪,因此有條件的限制對於公司來說是一件好事。以上就是“股權轉讓有何限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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