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可否起訴確定其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可否起訴確定其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是可以起訴確定其股東資格的,只不過需要股東大會中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第一、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只要你(隱名股東)與張某(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第二、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可以向顯名股東主張股東權利,也就是說你可以向張某主張股東權利。
第一、合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即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的合同僅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效,一般不能對抗公司。
第二、實際出資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滿足合同有效的條件時,隱名股東應實際出資。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合兼資合的法律屬性,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公司法中的有關條例,隱名股東對於自己的股東資格,在得到股東大會中半數以上的股東支援的前提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的。當然在起訴的時候,首先當事人作爲隱名股東必須在合同期內,而且你的出資必須是要有效的,否則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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