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夥企業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設立合夥企業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第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第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纔可設立合夥企業。
二、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怎麼退出
普通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的退夥分爲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
自願退夥是指約定了合夥期限,發生了約定情形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夥又分爲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當然退夥的情形包括:
(1)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當然退夥的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除名退夥是指合夥人具有過錯,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將有過錯的合夥人除名,能夠被除名的過錯包括以下幾種: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是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書面的除名通知之日爲除名生效之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企業是其實是可以用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通常認爲合夥企業的財產與出資人的個人財產並沒有截然分開,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可以被看作是合夥人自己在承擔責世任。從這個角度上講,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財產以承擔民事責任。
-
分公司可以獨立籤合同嗎
一、分公司可以獨立籤合同嗎分公司是否可以籤合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這種分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這種情況下合同一般認定爲有效。發生糾紛時,司法實踐中,合同相對方可以選擇...
-
合夥公司清算後公司能保留嗎
一、合夥公司清算後公司能保留嗎已經破產清算完成之後一般不能保留,因爲已經註銷。企業在透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爲存續企業。宣告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
-
隱名股東如何證明出資?
一、隱名股東如何證明出資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爲真正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
-
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
一、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質押,爲其他人擔保債務的,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並且經股東會決議透過的,就可以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