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什麼條件
一、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第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第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纔可設立合夥企業。
二、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怎麼退出
普通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的退夥分爲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
自願退夥是指約定了合夥期限,發生了約定情形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夥又分爲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當然退夥的情形包括:
(1)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當然退夥的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除名退夥是指合夥人具有過錯,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將有過錯的合夥人除名,能夠被除名的過錯包括以下幾種: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是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書面的除名通知之日爲除名生效之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企業是其實是可以用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通常認爲合夥企業的財產與出資人的個人財產並沒有截然分開,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可以被看作是合夥人自己在承擔責世任。從這個角度上講,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財產以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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